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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份,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应急、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城市管理、铁路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落实防灾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反馈市自然资源局。
(三)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做好地灾隐患点的动态更新和核销工作。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村(居)委会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制度、监测制度、巡查制度、速报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知”和“四应会”: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应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应会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理。
(四)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简称“两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订“两卡”,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在3月底前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高单位和群众的防灾意识,共同做好防灾工作。
(五)落实各项防灾制度
1.汛期值班制度
在汛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发、处理。
2.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巡查,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要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在3月底前对损坏的警示标志应及时更新。
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包括:已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工程设施、厂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未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在暴雨等作用下容易发生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旅游景区、矿山等危险区域。
3.监测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应急、住建、水利、交通、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指导灾点监测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定期观测记录。主要观测降雨强度、雨量,地面土体开裂与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和引发因素。因工程建设、旅游景区开发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
4.信息直报速报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到“首报事件,续报详情”,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电话或短信首报、书面报告、续保和终报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速报制度。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与防御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四级: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三级(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二级(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一级(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2.地质灾害防御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范,做好各项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并及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巡查;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自然资源规划环保协管员(下称“村级协管员”)应加强对隐患点和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加强监测、巡查,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特别是高陡边坡)进行加密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级协管员应对隐患点和易发区的进行加密监测和防范。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转移至地质灾害避险点;易发区受威胁人员要根据当地雨情、险情,适时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群众转移至地质灾害避险点。
(1)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福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的防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村(居)防灾责任人和灾点监测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进行巡查;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深入危险区指导防灾抗灾工作,对村(居)防灾抗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危险区范围内的群众安全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3)村(居)防灾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巡查;督促监测人、村级协管员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严密监测,加强防范,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
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灾抗灾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要求各有关部门上报工作部署、灾情、险情等报告。
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地质灾害危险体的监测,落实避让措施,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开展应急调查,提出排险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灾情发生时,组织技术人员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做好排险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财政局、粮储局做好救灾的财、物准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
市气象部门:分析并预报辖区内降雨和天气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降雨信息;适时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暴雨警报。
市民政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市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投入防疫和治病工作。
市邮电通信部门:确保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地质灾害防御区之间的通讯畅通。
市交通、公路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防灾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督促监测人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加强监测、防范,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抓紧修复损坏的公路,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转移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病险水库、闸坝、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和附属设施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项目业主对水库及其它水利设施管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监测、防御;发现险情,及时通知水库下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非水利部门批准建设的发电水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检查、监测、防治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修复因灾致损的自来水管道设施。
市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等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灾点监测和防御,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灾点监测和防御,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修复因灾致损的城市道路。
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区域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以及游客避险疏散,督促旅游业企业对公园景区的地质灾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及景区设施修复,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检查、落实防灾措施,发现险情及时排除,确保行车畅通和生命财产安全。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06
应急响应
发现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立即按照《福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07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与治理
(一)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受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在组织村(居)民搬迁避让时,应当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事项。
搬迁避让安置点的选址、规划要符合城乡、村庄的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等政策相结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约用地。
在搬迁安置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包括搬迁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应当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房,退还旧宅基地使用权,地方政府方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地质灾害治理、降险
对于不适宜搬迁的隐患点确需治理的,应实施工程治理和降险处理: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或有关单位组织治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08
年度防治方案的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要建立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水利、交通、民政、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协助,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三)加强指导,健全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责任,制定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制度。市自然资源部门继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购买服务,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核查及技术保障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提高干部防灾工作水平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和基层干部群众为重点的防灾抗灾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防灾抗灾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山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加强监督,强化监管
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地质环境,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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