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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首起涉信息网络黑社

来源:福鼎市 时间:2021/6/3

福建省首起涉信息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0日,福鼎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首起涉信息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张某龙为首的14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十年十个月不等,被告人张某龙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元至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作案工具。

年4月至年7月,被告人张某龙以同乡、同学为纽带,拉拢被告人李某、杨某财、苏某强、张某等数十人先后成立十八家无金融资质的小额网贷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使用“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产生恶劣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多人自杀自残、精神崩溃、家庭破裂、卖车卖房。被害人多达2万余人,遍布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达余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李某、杨某财、苏某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陈某海、陈某坚、彭某龙、陈某桐、周某屏、苏某、倪某榜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陈某湖、陆某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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