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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鼎就业创业
究竟有什么补贴呢?
以下就业创业政策内容较多
主要分为如下五点
一、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创业扶持政策
五、服务企业用工政策
友情提示
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性阅读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留用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元,按实际见习时间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办机构:
福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申请部门)、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青年申请部门)
联系-/-
(二)实习补贴
政策内容:
省内外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由院校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市用人单位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可享受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
按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
(二)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福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按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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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
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元;中级工(四级)每人元;高级工(三级)每人元;技师(二级)每人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元。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并扣除当年度个人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数。
补贴标准:
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元;中级工(四级)每人元;高级工(三级)每人元;技师(二级)每人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元。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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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术技能
政策内容:
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元。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将适时动态调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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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人员及重点群体人员培训补助
政策内容:
对承担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最高元的培训补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35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之后月份可顺延领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元培训补贴,同时再给予每人每天35元生活费补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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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政策内容: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由政府补助。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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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内容: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在宁德市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标准:
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0元至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承办机构: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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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扶持举措: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期限内不贴息。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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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政策内容:
鼓励支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组织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扶持举措:
对认定为宁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载体,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30万元补助。
承办机构:
福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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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元,其他人员每人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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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福鼎市的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宁德市人社局和福鼎市人社局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入选宁德市级优秀项目的,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优胜奖(3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入选福鼎市级优秀项目的,按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承办机构:
福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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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补贴
政策内容:
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机构:
福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联系-
五、服务企业用工政策
(一)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给予企业补贴奖励。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补贴标准: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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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企业用工奖励
政策内容:
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发展引进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相关机构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采取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发展输送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元/人的一次性生源输送奖励。
政策依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服务工业企业用工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号)。
补贴标准:元/人。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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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准就业扶贫奖补
政策内容:
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4号)。
奖补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元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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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用工调剂补贴
政策内容:
对推行企业间用工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社区)企合作调剂、化解过剩产能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的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用工服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奖励。
补贴标准:
为2家以上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30人以上(含30人),按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年向2家以上企业(含2家)累计输送不少于30名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承办机构: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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