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视点”视频号上新
群众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登记业务时,有时需要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省民政厅联合10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41号)、日照市民政局联合11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民〔〕2号)通知要求,我中心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证明样式进行了规范,内容如下。
证明样式如下: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公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证明样式
01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02
办理流程
1.双方持申请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4.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结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03
附件
来源: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辑:杨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fudingzx.com/fdsgr/8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