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地在福鼎市**镇**村**号
住福鼎市**市场**巷**号
因本案无证驾驶于年10月23日
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罚款人民币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月30日
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18日20时许
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
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
从本市**开往北市场方向
行经本市**路**号门前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
为.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
2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
汉族,小学文化,泥水工
住福鼎市**路**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2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7日20时许
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
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
从福鼎市**街道**村*巷*号
开往**街道**路**号方向
行经**道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05mg/ml
同月12日
被告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
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03********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住福鼎市**街道**路**号
因本案无证驾驶
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0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19日20时50分许
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
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
从本市**市场开往**街道**路方向
行经**大道**店附近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88.95mg/ml
同月26日
被告人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鼎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736****。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证据材料壹页。
讲真
我大福鼎已经在光速发展了
但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对于这座我们共同热爱的城市来说
“建赖马”绝不是贬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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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出品:建赖马
来源:福鼎检察院编辑: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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