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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福鼎市 时间: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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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地在福鼎市**镇**村**号

住福鼎市**市场**巷**号

因本案无证驾驶于年10月23日

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罚款人民币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月30日

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18日20时许

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

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

从本市**开往北市场方向

行经本市**路**号门前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

为.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

2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

汉族,小学文化,泥水工

住福鼎市**路**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2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7日20时许

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

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

从福鼎市**街道**村*巷*号

开往**街道**路**号方向

行经**道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05mg/ml

同月12日

被告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

3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鼎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03********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住福鼎市**街道**路**号

因本案无证驾驶

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0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19日20时50分许

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

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

从本市**市场开往**街道**路方向

行经**大道**店附近路段时

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

案发时被告人温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88.95mg/ml

同月26日

被告人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鼎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736****。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证据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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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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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鼎检察院编辑: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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